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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某自2018年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从事外检员工作。2024年3月18日,尉某因怀孕7月有余向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其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调整岗位。2024年3月19日,该公司向尉某发出书面通知,调整尉某自次日起至门卫值夜班。尉某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未上班,亦未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以尉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尉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仲裁机构予以部分支持。尉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通知已怀孕满7月的尉某从事门卫夜班工作,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尉某虽未按公司要求从事门卫夜班工作,也未与公司协商解决,但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在先,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构成违法,遂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尉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工资。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员,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关切与全面保护。
近年来,安康中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培育发掘与调研提炼工作,常态化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例选树工作,此次两案是安康法院多篇案例入选省法院典型案例后的再一次入选。下一步,安康法院将继续深化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实践,不断健全“司法裁判+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协同帮扶”闭环机制,切实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为妇女儿童营造更加安全、公平且有温度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